附件2: 财政监督检查“八不准”
一不准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; 二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餐饮、宴请、旅游、游乐和联欢等活动; 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、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; 四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; 五不准借工作之便,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利益; 六不准利用检查职权或知晓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,为自己和他人谋利; 七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; 八不准在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,擅自向被查单位作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,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;对负有领导责任的,予以追究。 监督举报电话:63968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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